行政規范性文件
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市公路港航與運輸管理中心,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局機關各處室:
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號)和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的通知><關于推行包容審慎監管行政處罰四張清單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市局制訂了《〈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裁量基準》,現印發給你們,自發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
市局法規處和市執法隊應當及時正確維護省法治交通平臺中的法規庫、裁量基準庫和省監管事項庫,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對執法事項目錄及其對應的裁量基準實施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各單位適用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市執法隊。
聯系人:市局法規處:李乘宇,15157869209;
市執法隊 :陳 杰,18358819600。
麗水市交通運輸局
2024年5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設定的交通運輸行政處罰事項裁量基準》
序號 | 行業 領域 | 權力編碼 | 事項 名稱 | 實施清單編碼 | 違法行為名稱 | 實施機關 | 業務類別 | 違反法律條款 | 處罰法律條款 | 違法 程度 | 違法情形 | 處罰 對象 | 處罰 種類 | 裁量基準 | 備注 |
1 | 公路 | 330218A97000 | (麗水)對公路施工和運輸、港口碼頭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貯存物料和作業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情況的行政處罰 | 11332500002645400L3330218A97000 | 公路綠化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 設區的市、縣(市)交通運輸部門 | 公路施工污染防治 | 《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第十四條 綠化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土壤在路面堆放時鋪墊隔離物;(二)對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行道樹樹穴、遷移綠化植被后四十八小時內未補植的裸露土地、尚未清運的土壤、廢棄物料等采取遮蓋或者灑水等有效防塵措施;(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路邊綠化帶等內的回填土邊緣低于路緣石;(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防塵措施。
| 《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規定,未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 輕微 |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能夠及時改正的;一年內首次被查獲;愿意簽署《輕微違法告知承諾書》的 | 單位 | 免罰 | 告知承諾,免予處罰 | / |
一般 |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未造成污染事故等嚴重后果的,能夠及時改正的 | 單位 | 罰款 | 處1萬元罰款 | 責令改正 | ||||||||||
較重 |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造成污染事故等嚴重后果的 | 單位 | 罰款 | 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拒不改正的 | 單位 | 責令停產停業 | 責令停工整治 | 責令改正(前置) | ||||||||||
2 | 道路運輸 | 330218A97000 | (麗水)對公路施工和運輸、港口碼頭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貯存物料和作業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情況的行政處罰 | 11332500002645400L3330218A97000 | 道路貨物運輸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 設區的市、縣(市)交通運輸部門 |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污染防治 | 《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第十五條 堆放建筑垃圾、渣土、水泥、砂土和其他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堆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對堆場進行密閉;不能密閉的,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二)除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堆場外,對堆場地面采取硬化處理、鋪墊鋼板或者透水鋪裝等有效防塵措施。(三)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四)裝卸物料時采取密閉、噴淋或者灑水等有效防塵措施。(五)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卸處采取吸塵或者噴淋等有效防塵措施。(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防塵措施。 | 《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未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 輕微 |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能夠及時改正的;一年內首次被查獲;愿意簽署《輕微違法告知承諾書》的 | 單位 | 免罰 | 告知承諾,免予處罰 | / |
一般 |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未造成污染事故等嚴重后果的,能夠及時改正的 | 單位 | 罰款 | 處1萬元罰款 | 責令改正 | ||||||||||
較重 |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造成污染事故等嚴重后果的 | 單位 | 罰款 | 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拒不改正的 | 單位 | 責令停產停業 | 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 責令改正(前置) |
附件:麗水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裁量基準》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