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一、細則出臺背景及依據
為規范“十四五”期間農村客運和城市交通發展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管理,促進農村客運、出租車、城市公共交通等行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調整農村客運、出租車油價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2〕1號)、《省財政廳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村客運和城市交通發展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23〕7號)、《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發展 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593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本級實際,出臺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執行時間
“十四五”期間農村客運和城市交通發展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管理使用期限“十四”考核周期內,執行時間為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三、資金使用范圍與條件
用于支持市本級農村客運和城市交通發展,對市本級相關交通運輸企業及經營者考核獎補。
費改稅補貼部分,直接發放給農村客運經營者和出租車實際經營者,分別根據年度農村客運車輛數、城鄉公交車輛數、車輛運營狀況及運營時間、客(渡)船客位數、客(渡)船渡運量、巡游出租汽車車輛數和從業人員運營時間等因素發放。
漲價補貼部分,按費改稅補貼分配因素以及年度工作績效考核結果進行分配。
四、補貼執行時間的依據
根據《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村客運和城市交通發展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3〕7號)文件要求,“十四五”考核期內,根據市交通運輸部門開展的考核結果,進行獎補。分析“十四五”期間農村客運和城市交通發展趨勢,初步編制五年預算,對“十四五”期間更新和新增符合規定車型及相關標準要求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車一次性給予每輛車不超過32000元的補貼。
五、獎補標準出臺的依據
根據《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村客運和城市交通發展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3〕7號)文件要求:補貼資金一經下達,各級各相關單位應盡快組織實施,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原則上應于資金年度內形成支出。結合下達資金總額及周邊城市獎補情況,制定我市市本級補助標準。
六、資金獎補流程
由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開展績效考核,按年度提出資金使用方案,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財務支出,獎補部分根據《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直產業政策獎補資金兌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麗政辦發〔2022〕36號)文件要求,由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撥付相關交通運輸企業及經營者。
七、文件施行時間
綜合考慮社會維穩、加快推進完成考核任務以及提高年資金執行率等因素,麗水市交通運輸局經過領導班子集體審議通過,決定公布即日起施行,施行時間2023年11月28日起。符合《浙江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執行的除外。
八、解讀責任
本辦法實施后涉及的具體問題,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相應解釋。
解讀機關:麗水市交通運輸局
解讀人:姜鑫 李劍
咨詢電話:農村道路運輸業務:0578-2273575
農村水路運輸業務:0578-2070336
政策原文:麗水市交通運輸局 麗水市財政局關于印發 《麗水市本級“十四五”農村客運補貼資金、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管理使用 實施細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