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麗水市本級大批量巡游出租車經營權將于2024年8月底陸續到期,車輛總數為304輛。為有序推進麗水市本級出租汽車經營權重新配置及車輛更新工作,確保市區巡游出租汽車行業健康、持續、穩定發展;同時綜合考慮未來巡游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貫徹落實麗水市“綠色交通”發展戰略,推廣應用新能源純電出租汽車,努力為群眾創造安全、舒適、便捷的出行環境。
二、制定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調整農村客運、出租車油價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2〕1號)、《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中共麗水市委辦公室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面實施交通先行戰略加快構建“311”交通圈建設高水平交通強市實施方案>的通知》(麗委辦發〔2022〕30號)、《市交通運輸局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市公安局 市生態環境局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 市郵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麗水市交通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麗交〔2023〕22號)
三、更新程序及要求
(一)更新程序
由巡游出租汽車企業在所屬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結合營運期間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結果,作出準予延續或者收回營運權的決定。
(二)更新要求
1.車輛使用年限要求
車輛實行公司化管理,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相關規定,車輛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8年。
2.車型及其他要求
①須為全新出廠新車,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為三廂四門、軸距大于等于2650mm ,行李箱容積大于等于400L的新能源汽車,鼓勵更新新能源純電動汽車。
②統一安裝經相關資質部門線上檢測合格、具備支持上傳營收數據的計程計價設備;能顯示空車、暫停等運營狀態的標志;頂燈應根據黨委、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需要進行免費公益廣告宣傳。統一位置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以及具備車內外錄音錄像、服務評價等功能的智能終端車載設備。以上車載設備應能對接麗水市智慧出租監管服務平臺,實現數據互聯互通。
③圍繞“秀山麗水、浙江綠谷”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理念,更新車輛應按規定噴涂麗水市區巡游出租汽車統一標志色(上:幻想綠,下:銀灰)。規范噴涂企業名稱、服務監督電話及95128電召等標志,在醒目位置粘貼運價標識,車身預留文明城市創建等城市宣傳標語粘貼位置。
四、車型選擇辦法
市本級巡游出租汽車企業組織車主開展自主選擇車型,根據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共確定4款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備選車型;并在確定的備選車型中根據車主意愿自主選擇確定出租汽車車型。車型選擇具體事項由巡游出租汽車公司負責落實。
五、資金補貼標準及要求
(一)根據《麗水市交通運輸局 麗水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本級“十四五”農村客運補貼資金、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管理使用實施細則>的通知》(麗交〔2023〕108 號)文件規定,支持加快巡游出租汽車電動化要求,對“十四五”期間(即: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更新為符合要求的新能源純電動(含換電式)、燃料電池汽車,一次性給予每輛車32000元的補貼。
(二)補貼資金原則上按“十四五”期間車輛更新時間順序分批進行兌付。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取得本次經營權重新配置資格的經營者必須先報廢原車輛,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辦理新車牌證及相關營運手續。
(二)經營權未到期的車輛,經營者提前申請更換新車的,可將原有車輛去除出租車營運標志、改變出租車標志色后由原經營者自行處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原出租汽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三)經營權已到更新年限的車輛,超過規定更新期限未申請新一輪市區出租汽車經營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對采取違法違規手段擾亂、阻礙出租汽車經營權配置和車輛更新工作的,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四)巡游出租汽車企業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虛假申報材料,將追回補貼資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各巡游出租汽車企業作為本次經營權重新配置及車輛更新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提高思想站位,切實擔負起巡游出租汽車到期更新的維穩責任,積極穩妥地開展相關工作,確保行業穩定有序發展。
(六)凡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予辦理巡游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
七、解讀機關
本《實施方案》施行后涉及的具體問題,由市交通運輸局(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負責相應解釋。解讀人:吳麗霞,咨詢電話:0578-2350155。
八、文件要求的實施時間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