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一、文件出臺背景
為促進交通運輸系統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推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辦法》《麗水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的通知><關于推行包容審慎監管行政處罰四張清單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特制定麗水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裁量基準》的通知。
二、工作要求、目標任務
認真執行《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的通知》,負責做好麗水市交通運輸局自由裁量基準的編制和實施工作,對《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中設定的交通運輸相關行政處罰事項全面完成裁量基準編制。
三、文件依據
(一)《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
(二)《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三)《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省政府令第335號)
(四)《麗水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
(五)《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四、文件執行范圍和有關期限
麗水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期執行。
五、核心或重要內容解讀
(一)明確了行政處罰事項。
對《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中設定的2項交通運輸相關行政處罰事項進行明確。一是對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行為的行政處罰;二是對公共交通工具責任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報告的行政處罰。
(二)明確了處罰依據和處罰標準。
處罰依據:《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 重點治理以下影響公共衛生的不文明行為:(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在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在醫療和衛生保健機構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吸煙區域吸煙。
《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 重點治理以下影響公共衛生的不文明行為:(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在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在醫療和衛生保健機構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吸煙區域吸煙。
處罰標準:《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在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在醫療和衛生保健機構等禁止吸煙區域吸煙的,分別由當地交通運輸、教育、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前款規定禁煙區的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報告的,由該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明確了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2個處罰事項根據違法情形,將違法程度分別區分為輕微、一般、嚴重,較輕、一般、較重、嚴重。明確了2個處罰事項的處罰基準。
1.對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行為的行政處罰:
①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責令改正,免予處罰。
②第二次違法的或者有其他一般情節的,責令改正,處50元罰款。
③1.第三次違法及以上的;2.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責令改正,處200元罰款。
2.對公共交通工具責任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報告的行政處罰:
①初次違法,給予警告。
②第二次違法的或者有其他一般情節的,給予警告,處
500元罰款。
③1.第三次違法及以上的;2.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予以警告,處2000元罰款。
④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予以警告,處5000元罰款。
六、新變化與新政策
明確了根據《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
七、解釋機關
麗水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裁量基準》的通知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解讀機關:麗水市交通運輸局
解讀人:陳杰
咨詢方式:0578-2808071。
八、文件要求的實施時間
自2024年1月18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鏈接:麗水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麗水市 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 事項裁量基準》的通知